物业管理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2024-10-31 0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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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部分小区的物业都是企业性质,他们也是有独立法人的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公司是分开的两个公司,开发商把房子建好之后,购买房子的人称为住户之后就可以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但是作为一个盈利性的公司,他们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居民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付费,这是一种有偿服务。通常都是依据居民的房屋面积收取物业费,房子越大的居民他们要交的物业费越高,既然能够住进大房子想必也不在乎这一点物业费。

物业费一般是年度结算,定时收取。居民可以享受水电,安保,停车,网络等等有偿公共服务,所有的居民在自己的小区都是自己的权利人,他可以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进行更好的服务,但是没有理由的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停水停电,断电断网等要求用户按时缴纳物业费。

居民也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违反的约定或者质量服务不达标,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态度恶劣拒不悔改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仲裁调解,让政府部门出面解决难以调解的矛盾。

其实购房者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就已经无形之中接受了一条霸王条款,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来决定的,服务质量的好坏开发商并不买单,好比一个不坐公交车的人制定了公交车的票价,开发商把自己建造的房子交到居民的手中,他就已经完成了这笔交易,但是后面小区的其他服务问题开发商从来都不是第一负责人,物业有什么问题很多业主都找不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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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