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由雇主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雇员与雇主不能就人身伤害赔偿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能,只有劳动关系才存在存在认定工伤之说,雇佣关系过程中所发的伤害事件,由侵权法调整,只能想法院起诉侵权赔偿,不能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