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岁数限制

2024-11-06 0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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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是需要取得高压电工证的,而高压电工是属于特殊岗位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但是岗位上并没有岁数限制。

特殊工种: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回答(2):

没有限制年龄,但用人单位可以限定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离岗。

回答(3):

回答(4):

一、值班制度和规定;
1、 中心开闭所必须有专职值班员,在生产时间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
2、 值班人员必须每隔一小时巡视各分配电室一次。
二、交接班制度的规定;
1、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交班人必须把当班情况详细做好记录,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接班人必须在接班前十五分钟到达开闭所办理接班手续,并严格按交接班记录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双方确认无误查,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才算交接班完成。
2、当深夜无人值班时,中班早班交接全凭交接记录本(无法当面交接),交班人必须在交接本上交待清楚,并签名,接班人接班后应仔细检查实际与交班人交待的是不是符合,符合后在签名。
3、交班人应交待和记录内容;
(1)设备运行情况和供电情况;
(2)设备检修情况;
(3)新发现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
(4)事故处理经过情况;
(5)上级的指示及当未完成的事项;
(6)公用图纸、资料变动情况;
(7)与接班人一道巡视实际运行情况。
4、接班人应做的事;
(1)听取(或阅读)上一班交待的记录,不清楚的立即询问。
(2)按交班人的口述或记录立即巡视和检查是否符合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