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法是否规定超生人员不能竞选村长

2024-11-28 06: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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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年满18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参加选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五章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治村设想;

(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回答(2):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隐含条件中,可以理解为不允许。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请注意:推荐奉公守法的人,这里就隐含了一个条件:守法。而超生明显是违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如果有人向选举委员会举报,候选人的资格就很难通过审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