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根据劳动法怎么补偿

2024-11-19 01: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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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和《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至 第九条 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 第五条 和 第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及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均按工作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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