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运输业为代表。据统计,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税负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营业总收入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其次,“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小结:
总而言之,“营改增”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挑战。专家建议企业领导、财务人员应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使“营改增”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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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
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
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
(二)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
现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费用的收取,最后算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中。在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本来应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了增值税额的不同。现行的工程预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税费的规定存在误差,导致了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
(三)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工程与其他的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业工程的施工必须要先进行图纸的设计,再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在设计时,每栋建筑在设计上是存在差异的,而且施工环境也不同,就导致了建筑物之间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建筑施工项目的造价很难计算。在建筑工程进行计量时,很多项目不是施工方进行计量,而是需要审计机构来进行审计,建筑工程的计量工作程序非常复杂。建筑施工行业的工程款经常出现拖欠现象,增值税的缴纳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支付上的压力。
看官细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