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探亲假天数,国家层面的探亲假规定,仅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
《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劳动法没有这种规定的。“探亲假”是改革开放前的规定,早已废除。早期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时间为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