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对于个人物品予以登记并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具体规定如下 :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不没收,都是交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该将其随身财物交给家属
触犯介绍卖淫罪,除了判刑,还可能会被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