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你可以提前3天提出离职,因为属于试用期,单位无条件要放你走,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2、你那个员工守则是指劳动法上的过了试用期,在正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则是提前1个月提出。与你们试用期的员工两码事。
3、老板挽留,属于例行公事。你可以找一些合情合理的借口,譬如家庭需要照顾、亲人生病急需回去,譬如身体染病体力不行等等,其实老板心中明白,他们经历的事情多。你露出一副急切的神色,言辞恳切一点。不会不放你走的。
4、再说,你又不是什么核心员工或者掌握他的机密的关键岗位,他没有必要强留你。你又没有把柄啊譬如押金什么的押在他的手上,你怕啥,告知他属于履行程序,话说出口了,就收不回来了。
交清东西,管他后面谁接班?你还管那么多闲事?没有必要顾虑,老板自有办法。 意志坚定的去找老板,下午就去,都已经决定了,老是顾虑干啥?不要犹豫或者狐疑,前怕狼后怕虎啥都干不成。
祝你成功。
5、领导说我的试用期就只有一周。因为给我发了正式员工的薪水。我怕他不给我走,因为他还没招到人,我走了我现在的工作就没人做了。我要写离职报告吗,还是直接说下就可以了?
正规报告准备一份,揣在怀里,先到领导那里口头说一下,如果领导要报告,你就直接掏出来。不要就算了。至于着急走,就说家里急事,得马上走(明后天走),不能耽搁,最多维持两天。他如果不跟你啰嗦,当然上面这些话也不要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即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限。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之后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离职的,写份离职报告,写一下离职原因,还有最后工作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