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使用。
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以内,公共就业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或联系上后未进行求职登记又未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身份暂为冻结,并注明冻结原因。取得联系后,本人进行求职登记的予以激活。
扩展资料:
第十条《失业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实行实名登记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和保管。《失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经核准后,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构应在补发的《失业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五)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可每三个月享受一次,从登记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满一年可每两个月享受一次;
(六)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七)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不可以使用,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凭以上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 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到就业局进行办证,经就业局复核后审批制证。
领证:从办证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为领证时间,代领者需带办证人的身份证代领。
年审:《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