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入伍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小战友:首先请您放心、不要有所顾虑的服从上级命令退役就是了。您应是在武警部队服役期间评定为“因公九级残疾军人”的(轻微伤的九级、十级残疾军人并不作为残疾人统计计数的),也就说明您的“股骨头坏死”伤情已经得到理想的治疗、或置换人工股骨头手术了,而且康复较好的情况下才是评定九级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我们残疾军人已经建立了系列的法规规章的,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等;就是退役后也是与现役期间一样的得到同样的待遇。就您顾虑的退役后“提升伤残等级”而言(应为调整残疾等级),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网页链接(民政部令第34号)就由明确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具体调整残疾等级的流程是:当您股骨头旧伤加剧、经过地方医院治疗半年的,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明年的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经过申请、核准和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批准(很快的),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会发出残疾等级鉴定通知,让您在指定日期和地点(一般就是荣军医院、疗养院),有医院的评定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你旧伤复发伤情进行调整等级的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要在你居住地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就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上报到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一年集中两次批准);一旦批准后发给新等级的《残疾军人证》,次月起领取新等级相应的抚恤金和相关待遇。调整等级、抚恤金等事宜在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情况下,一生有法规予以保障的!
另外,如果您的人工股骨头老化、失效的,由诊疗医院证明、自己申请,也是经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我们残疾军人的旧伤复发所涉及的辅助用具、医疗器具也是由国家承担全部费用的(医保以外的费用)。
那就退役时不要走!事情解决好了再走。我当初就是急着回家没逼着办残疾证现在深陷痛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