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2024-10-31 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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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扩展资料

下列情况也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回答(2):

回答(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