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解散裁人,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2024-12-03 16: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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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裁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公司部门解散,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之后按照方案进行裁员;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或者企业职工总数10%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裁员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指解除合同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