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什么是一裁终局

2024-11-18 1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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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分两种,分别有不同的救济方式。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包括: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针对这类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不一样: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并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仅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庭开庭后裁决即使不是终局裁决,也不存在所谓二次裁决。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后续的法律程序也将会转入法院程序。

回答(2):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确有错误的,列如:程序违法,无管辖权的或者有索贿受贿行为的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回答(3):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含义:
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⑸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回答(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