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合同中虽然选择了仲裁,但约定是“或仲裁或诉讼”,属于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欠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重要要件,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明确的仲裁条款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是格式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条款。
三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争议的处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即“双方一致同意将该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签字或盖章
一切按法律走,合同约定条款如果违法,从开始起就是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