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年可以拘留二次,每次最长可以15天。如果确实没有能力的,不得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不涉及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民间借贷,如果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借贷金额和利息约定都是合法的,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借贷,是民事偿还的责任问题,一般也不涉及行政处罚,不会被拘留。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行为是自然人或与法人组织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一般不受到行政或证刑法方面的规制,除非是被明确了相关债务拒不偿还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刑事问题。而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欠债了,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行为。如果是以占有为目的而诈骗取得贷款金额的,可能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且一般情况下,个人以占有为目的,也不可能那么容易的就能诈骗到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有很多审核流程和信息咨询,可以比较全面的了解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所以,仅仅是民间之间的借贷,一般是不会涉及到拘留的。反而是催款机构,贷款机构,为了高额的利息,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逼迫欠款人还款的行为会涉及到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的规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