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市要求不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第四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项目在本年度11月末前竣工;
(三)在工程项目上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四)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已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 标准化工地申报评审程序:
(一)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地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二)各地标准化工地办公室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纳入考评计划;定期组织建筑管理、招投标、造价、安全、质量等监管机构人员对创建工地进行检查评分,并做好记录。
(三) 每年12月份,各市(行署)标准化工地办公室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2)检查评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标准,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2、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4、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原件);
5、一篇介绍工地创标准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以及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6、基础、主体和装修工程外观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影像时间不少于15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具体部位包括基础施工防护、主体防护、临边洞口防护、三级配电和三相五线制等临电设施、机具设备安装状况、办公生活设施、场容场貌等)各一份;
7、工程所在地县(区、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工地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进行的评分情况;
(四)省建设厅标准化工地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评选出年度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标准化样板工地。
第六条 标准化工地每年12月份评审一次,评选等级分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标准化样板工地两种:
(一)标准化合格工地评选基础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评分85分以上;
(二)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基础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评分90分以上;
第七条 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荣誉证书与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作为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升级、质量、安全评选先进的条件;
(三)减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四)减免总承包单位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五)按照法律法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获得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承包单位;
(六)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标准化工地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企业下一年标准化工地的评审资格。
第九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