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施,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鉴证和企业研究开发升兄芦费用占比的鉴证。
第十二条 审核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取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取得情况,是否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三)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
(四)审核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五)审核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审核是否存在将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纳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情形;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还应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况。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时尘败,可采用行吵带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初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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