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下地下室是否可按仓库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2024-12-03 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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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戊类为不燃烧物品,戌类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 ,少者也有30 kg/m2~ 50kg/m2 0 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戌类仓库严格。故应提高该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级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即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防火分区应为1000m2。
而不适用“3.3.3.....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
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回答(2):

不可以。必须按地下室的使用功能来划分。

回答(3):

绝对不行,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不允许合建,你那不叫丁戊类仓库,只能叫民用库房,无法用1000来规避,只能用500,除非设自喷。如果你地下只放砖头并无其它可燃物,和消防部门说明一下情况,如果他们相信你,可以变通,你想做多大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