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1954宪法正式确立其为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其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多民族大一统格局,是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遗留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政治财富,也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巨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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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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