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东违约的可能来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处理方式:
1、未按规定交付租赁物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护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二、房东违约赔偿:
1、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实际损失不予赔偿。
2、当事人可以同意,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依法向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同意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损失的违约。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一般而言,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金额按3个月的租金计算。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三个月的,赔偿金额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
三、法律支持:《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扩展资料:
房东违约的,国家是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租客与房东之间订立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租赁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租客与房东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如果租客与房东没有就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房东违约的责任,租客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