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归谁所有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务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的案件,可能因举证能力、诉讼策略、应对经验等因素不同,或同一案件因法官的认知水平不同,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如果甲和乙没有另立协议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乙,房屋的确权是以房产证为准,
甲以乙的名义购房自然产权人就是乙。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这个房屋产权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要看该不动产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所以,
1,先看房屋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是甲,那么房屋归甲所有;如果是乙,那么房屋归乙所有
2,走法律渠道要看当时甲乙双方有无关于买房的协议,如果有,那么在打官司时候向法院出示该证据,则有希望拿回房屋!
3,乙的要求从道德上看是不合理,但是法院讲究证据,你要能提供当时买房时双方协商的证据,那么法院会支持你的
甲欲得房产,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需提供证据证明为甲为实际出资人。主要看和乙有没有相关协议,有没有出资相关证据。根据上面情况现在房子应为甲占用使用。乙可提起诉讼要求甲搬出房屋。
1、首先看房屋产权登记名字是谁,谁就是所有权人
2、如乙方要拿回该房屋,按协议要按违约处置。(有协议的情况)并赔偿甲房产出资的增值部分,一般法院审判时计算增值,但赔偿达不到增值的100%,需要考虑乙(以乙的名义)的增值。
3、走法律渠道一般是调解,最多是再补偿点钱,如利益过大,乙方可以违约。
4、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甲不过户,按协议(提交证据不能过户)一般如甲不过户,就过了诉讼时效。
5、如乙方单方毁约,甲只能拿到违约金及部分赔偿
这个 得看 甲乙的身份 如果单从这些看 谁的房产证名字 在法律上房子就是谁的
第一 你无法证明 甲是房屋购买人
第二 就算甲出资买了房子 也无法证明当时 是借还是 买 如果是买 为什么不自己作为房屋所有人?
最好有 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