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3、卫生行政部门不报告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4、机构虚报、瞒报的,对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健康监护档案的,视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7、用人单位不履行诊治义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扩展资料:
职业性危害的因素有:
一、生产环境因素:
1、化学因素: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可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活性因素。凡少量摄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汽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空气中。
(1)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湿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3)噪声、振动、超声波、次声等。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医务工作者接触的传染性病源,如SARS病毒。
二、社会经济因素:
经济全球化、国民生产总值(GNP)、财富分配、文化教育水平、生态环境、劳动立法、医疗卫生制度,都可影响职业人群的健康。如生产管理水平低、厂房建筑或设备简陋、过重体力负荷、生产布局不合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危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性有害因素
1、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3、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4、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