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发生事故的车辆在没有被公安部门扣留的情况下是可以开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斗戚交模槐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空码陵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扣留车辆的唯一目的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查找是否存在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只要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把车辆交还车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闹高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液租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念铅及扣押的物品。
1、楼主问:肇事司机去把车开走了,这符合常理吗?
答:这是法律问题,不是“常理”问题。只存在是否“合法”,不存在是否“合理”。
对于楼主的问题,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为了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以便确定事故责任。只要技术鉴定完毕,交警随时可以放车。
2、楼主说:肇事司机提前托人走了关系。
答:楼主的这个观点有证据吗?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直接向上级机构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仅仅是楼主的个人怀疑,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3、楼主说:是他的车在村内超车才引起的。
答:话不能这么说。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机动车在村内公路超车。所以该超车行为合法,至少是不违法的。
4、楼主说:医生说可能以后会引起癫痫,这种可能性大吗?
答:这个……,估计在这里的人谁也回答不了。
5、楼主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答:首先,楼主要积极纯握救治孩子;
其次,要积极与肇事司机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同时与交管部门保持联系,向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请他们出面与肇事司机进行赔偿调解。
若楼主支付医药费有困难,可以请教管部门出面,与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联系,请上述机构垫付治疗费用。
上面提到的请交管部门做轿庆做的事情,使法律规定的交管部帆模门的责任和义务。
若楼主对赔偿协商与调解的结果不满意,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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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纯做交通管理部门。
3、事故当事人撤除做衡衡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仅就在损害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责任方可以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处理完肇事车辆不可以开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孝裂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碰绝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说明:交警扣留车辆的唯一目的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查找是否存在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原因导致巧吵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只要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把车辆交还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