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护理费,多少钱一天,交通事故赔偿

2024-11-07 2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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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赔偿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回答(3):

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回答(4):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解决的是赔什么以及赔多少的问题,是交通事故赔偿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做好赔偿项目数额的具体计算,使其合法合理,能够最好的维护各方的权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众多,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有不同赔偿项目的主张。

交通事故赔偿以实际造成的伤害为主,例外情况下的赔偿为精神损害赔偿。在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过程中,以下一些内容是赔偿计算常见内容:

一、关于医疗伤害的计算问题

医疗伤害的赔偿直接依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对于后续治疗费内容需要有后续治疗的医院说明或是鉴定意见。

二、关于人员工资的计算问题

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工资损失按照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如果为无固定收入的情形,那么依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数额计算;在出现不能证明自身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可参照受案法院所在地相同或是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受诉法院地标准中的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问题

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影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相关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2113.html
四、关于赔偿计算中受害人的年龄问题

受害人年龄的几个年龄段为:60周岁下,60周岁至75周岁,75周岁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还会计算未成年人至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五、对于无形损失的赔偿

1.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2.贬损损失:参照财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内容多,计算杂,证据收集要求高,当事人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回答(5):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现《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