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此决议是否生效

2024-11-08 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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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首先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还不能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所以,股东会决议不是必须要每个股东盖章(股东要盖章的情形是对决议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用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在股东决议上盖章)。出席董事是必须要签字的。

另外,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有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4》,股东大会决议在有效之外,还有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况。

1、无效的情形有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可撤销的情形有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决议事项、未表决事项,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回答(2):

更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是“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才是“股东会”)。
是什么事项?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两者法定的表决方式不同。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董事,是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回答(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应该是有效的吧

回答(4):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公司的每个股东签章,是由出席会议的这部分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签章确认。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可列席股东大会,可以在股东大会相关文件上要求董监事签字的地方签字。
当股东为单位法人时,很可能会委派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除非这名董事获得单位法人的授权,授权其代表单位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否则这名董事仅是董事身份,而不是股东代表身份。

回答(5):

我刚去工商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也碰到这个问题
事实上,股东大会决议上是必须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签字的,根据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大会主持人(必须是董事)和出席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而关于股东公司是否要盖章的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说,所以工商要的会议决议里面只需要写明“?%的股东同意”,不用盖章。
如果你还有担忧,建议去工商大厅问清楚,一定是以他们要求为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