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