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2024-11-23 1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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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题:
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不定期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前罪后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县陈某不在五年内故意犯罪,但是一般累犯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行以上刑罚,陈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既前罪判处的低于有期徒刑,故陈某不构成累犯。
2、李某因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行:
(1)李某因犯盗罪(1000
以上)数额较大,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
(2)李某在拘押期间自动交待其在1997年曾实施过盗窃,根据《型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某人和正在服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记,所以,李某在拘押期间的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且数额不大,犯罪较大,可以免除处罚。
(3)综上所述,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到陈某拘押期间有自首的情节,且犯罪较轻,应当免除处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第二题:
答:1、法院
的判决不正确,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当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1)判决有错误。李某是在盗窃后逃跑的过程中被乘警李某发现进而对李某故意,伤害致使李死亡,这要同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相区别,一种是犯罪后逃跑,时被发现,一种是犯罪过程被发现。
(2)从安案例上分析,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认定为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故判决错误。
(3)李某的罪行应让数量并罚,A、李某犯盗罪,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B、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要利终身。

回答(2):

二、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还继续实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2、李X小是故意杀人的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X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因为担心造成人员伤亡而劝父亲停止,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回答(3):

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王某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到深水区,没有王某留下陈某独自上岸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发生陈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可知,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为是其先行行为致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中,这使王某产生了作为义务,而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产生了危害结果,所以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主观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应当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小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虽然其后来因为害怕而停止,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