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是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生争议,应当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影响仲裁活动进行,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尚未完结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