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结石看哪个科?

2024-12-03 03: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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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科.医.院.结.石.科021灬522灬860灬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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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犹未尽。现简述如下:
其一,金家湾的猪崽跑到田家圪崂拉粪,猪粪的归属惹争议,引起兰香等和金三锤等的争抢,最后决定骑猪定归属。其二,双水村和罐子村、石圪节村因久旱无雨而引起的对东拉河流水分配使用的冲突与纠纷。之所以对这两处剧情颇多兴趣,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自己幼时的生活经历有关;小时候,穿开裆裤打赤脚的我也曾经捡过粪,但不是为卖而拾,而是为施肥而捡。说句实话,其时看到好大一坨牛粪而满心欢喜的愉悦,每每想起,美美的感觉,仍挥之不去。其时,童年的我,并不知稼穑的苦涩,更别说洞悉苦难生活的难言之隐。小时候,也曾目睹平日和善可亲的父老乡亲因放田水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骂娘动粗的情景。其时尚幼的我,更多的不解,而现在每每想起,心头总会无由地升腾一股莫名的酸楚。其次,跟现在的专业背景及思维习惯有关。存在限制了我们,斯言不谬也。无论碰到或看到什么事,总会不由自主地运用法理的思维进路,加以解读和剖析。诚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就象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笔者亦有同感,但囿于才识,并不想也不敢涉足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秩序等“宏大叙事”,而是从微观或具体视角关注法律现象,思考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虽然也“并不是就事论事”,却不敢奢望“小中见大”,或许,仅止于“就事论事”而已。
二、故事中的“规范”
从规范实证分析的角度看,第一则故事是关于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第二则故事是关于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的法律问题。两起纠纷在原有规范的框架内都不难解决,第一起纠纷中孳息物的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转移。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享有。据此而言,剧中猪粪的归属应为猪的所有人,又因其时为人民公社时期,此猪属于集体所有,即剧中的金家湾生产队所有。剧中孩童金三锤所言不虚:猪是金家湾的,即使跑到田家圪崂锅台上拉的粪,也是金家湾的。但可能引另一起纠纷,即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责任,两者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作为共同之诉处断,但不是必须,因为二者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不同。不过,田家圪崂的兰香所说的五五分成,如果为金三锤接受,或金家湾和田家圪崂原来就有约定,孳息物的归属依约而定,正如剧情纠纷最后以骑猪而定一样。第二起冲突中的截水、用水纠纷,于法应是:自然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高地段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所有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剧中高地段的罐子村、石圪节村在干旱时节将东拉河的流水全部堵截,已严重影响到地处低地段的双水村的生产和生活,双水村当然有请求罐子村、石圪节村放水救旱的权利。当然,正如剧中双水村一队队长孙少安提出的解决之道,协商解决,合理分配。而其他两组的村民不放水还打人,以及双水村豁坝放水村民,都有违法的嫌疑。顺便分析一下,如果孙少安在罐子村的自残行为,后果自负的话,但在石圪节村逼孙少安喝酒的愣子,则有故意伤害的嫌疑。而豁坝的组织者,应为死去的金俊山负相应的刑责。两则故事看似不搭边际,其中蕴含的法理实则颇多旁通。其实,对两起纠纷的规范分析相对简单,而要探究故事背后内蕴的“活法”,则颇为不易,因为这不仅需要了解规则,还要世事洞明,人情练达。所谓的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是也。
三、“活法”意蕴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从何而来?从社会生活中来,并到社会生活中去。正如法社会学派的奠基者尤根·埃利希所言,“法律发展的重心自古以来都不是依赖于国家的行为,而是在于社会本身,法也必须从当下的社会生活中去寻找。”
个人认为,《平凡的世界》的主题可用俩字化约,即“活法”,但这并非本文旨趣所在,而是借用尤根·埃利希“活法”(living
law)概念,分析剧情中蕴含的法理。埃利希“活法”理论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法(the law createdby the
State)只是广义上的“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能涵盖法的全部,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种社会规则,即“活法”。第二,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活法”,诸如道德规则、宗教规范、伦理、习俗等等,这些规则在社会中是强制有效的,正是它们调整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发挥着“法”的功用;第三,当社会组织、团体内部以及相对“边缘”的地区存在的活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时,往往是活法在人们的生活中更有效力。《平凡的世界》用讲故事的文学手法,全景式的展现了中国七八十年代的社会生活,展示了孙少安、孙少平等人物的“活法”的同时,也从侧面间接地再现了其时的法制及其运行状况,与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有着内在的一定程度的契合。据上述两个小故事,结合本土社会生活实际,可以析离与抽象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活法”意蕴:
(一)法与生活
法源于生活,生活需要法。尘世的人们的日常作为,不外乎两种形式:生产和生活。但还可加以凝练为:生活。因为生产是为了生活,或可直接说生产即生活。或者说生活本生包涵了生产。在一切为了生活的时代,生下来,活下去,是一切人的宿命。剧中两则故事,更是直面了生活的真实与现实。从剧中第一则故事可知,关于猪粪的归属,其时的人们并没有总结出对当事人双方皆有约束力的规范和规则,而是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没有达致共识,并未形成相对固定的俗成约定,供今后发生类似事情时便捷有效的解决争端。这样,不仅可以化解和减少纠纷,降低生活成本,还可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剧情纠纷最后以骑猪而定猪粪归属,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倘若日后再次因猪粪归属而起争议,他们极有可能用到上一次的习惯解决纠纷。如此多次,则可约定俗成,形成解决猪粪,甚至牛粪、马粪的归属解决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关于粪的归属问题,所谓粪世积俗是也,甚至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可见,法源自生活,是对生活中秩序安排的类型化、固定化。反之,生活如需可期的有序继续,也需要法的安排和调整。否则,生活难以为继。从第二则故事剧情的发展和结果,我们亦可以预期,如果双水村和罐子村、石圪节村以后在遭遇类似的用水纠纷,即使没有公社的调处和指令,三个村的村民们因记取前车之鉴的恐惧和教训,而逆向找到争端解决的正确办法,而不是通过武力解决。久而复之,也会约定俗成,形成成文和不成文的约定或法定解决机制。《物权法》中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法条,也可说明这一点。《物权法》第84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而《物权法》中对一些新型权利的承认和调整,以及邻里纠纷的解决机制的成文化,归根结底,是随着人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要求法的安排和调整跟进和跟上。不同时代的法不同,根本乃在于法要安排的生活的不同,但由于从古到今生活的本质并无多大变化,故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也具有一些共同的抽象的内核,而这正是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法与资源
法源于生活中争端解决的需要,而争端产生根源乃在于生活资源的稀缺。人们对资源的一轮又一轮的争夺,便产生了层出不穷的争端,小到个人,大到国家,莫不亦然。更进一步说,法乃是通过对资源的调节和配置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序地安排尘世的生活秩序。剧情中两起争端都源自对资源的争夺。一是猪粪惹的祸,二是流水惹的祸,两者均可归结为:都是资源稀缺惹的祸。在物质极度困乏的生活年代,一切物件和东西皆有可能成为稀缺资源而成为人见人爱的香饽饽,包括猪屎。可以预期,设若二十年后,兰香和金三锤还会为了一坨猪屎而争执不休吗?我看不会,不要说一坨猪屎,就是一筐白菜,他们也未必会因此而起争端。又如剧情二中的流水资源,由古及今,都是稀缺资源,尤其是旱涝时节,更是弥足珍贵。而对稀缺资源的配置,需要通过法的规范得以有效配置。剧情一中猪粪不管按照何种规则归一人所有,还是五五分成,均可实现充分的利用,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在剧情二中,因为解决不当,坝毁人亡,比金子宝贵的水资源白白流逝,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给三个村的农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失。这虽然是电视剧情节,但现实生活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如何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制化。
(三)法与纠纷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个案中的办法,经多次适用,逐渐固定化和类型化、抽象化,就逐渐形成了类似冲突的纠纷解决的原则、规则和机制。矛盾和争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要维系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常态,必须通过对争端的有效解决中达致。可以说,生活就是不断克服困难,不断解决矛盾,不断解决争端中继续前进的。当然,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式多元而各有利弊。但古今中外,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文斗和武斗。先礼后兵或先兵后礼。不论是哪一种,都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则,而原则和规则的系统化和固定化,层累地形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从形式看,我们如今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领域扬长避短,从而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从以上提及的剧情中,都可窥见不同形式的纠纷解决办法,通过对行为的鼓励或抑制,从而达致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安排和调整。前者如剧情一中的通过“骑猪”协议而定猪粪的归属,后者如剧情二中的孙少安的单刀赴会的协商与村民的集体豁坝。其实,如果不具体到个案,很难说哪一种解决办法更优。但剧情二的发展,用惨剧的代价,用不讲规则的反面,来逆向引导人们今后的行为。可见,争端解决的试错,也会起到建构规则的作用,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这也从另一个视角说明,国家法与“活法”在形成与固化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各有所为,也各有其所不能为。它们之间具有互补弥合的时候,也有竞争与冲突的情形,二者之间的合理均衡,是良性的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与运行的不可或缺的规范保障。
四、余论
从以上叙及的剧情看,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更多的是埃利希所言的“活法”

,人们总是无意有意地选择忽略与遗忘“写在纸上的法”,而在因资源稀缺引发纠纷与冲突时,倾向于将争端诉诸于“社会中的法”,而国家法似乎隐身与隐退了。如果说,剧中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七八十年代法制不甚健全、人们法制意识淡薄的历史背景下,人们不得已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依赖”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们的法制意识大大提升的今天,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依赖”,是否应该或者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非正式性法源”的“活法”,在秩序安排与人心安顿上面,确实有着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国家法所不及。尤其是当前我国尚未摆脱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之乡土本色,“正式性法源”是维系社会关系、处断社会纠纷重要的但并不一定是首要的选择,而风俗、习惯等“活法”更契合民众的社会心理与生活习惯,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仍有着国家法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随着法律和司法正统性和权威性的日益消解,当纠纷再次发生时,人们很可能会选择适用民间法与私力救济从而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这种“活法”与“国家法”之间的扞格何以弥合?如何将“民间有序化机制”纳入法律秩序的考虑中来,实现“国家有序化机制和民间有序化机制的交涉性平衡”?近年来民间法问题的研究表明,国家法和诸种民间规范之间并不总是处于平衡状态之中,冀望于国家有序化机制和民间有序化机制的交涉性平衡,对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并无助益。真实的情形乃是,“一方面,全球化推动的普遍主义话语尽管如日中天,却始终似乎难以解决当代社会日益尖锐的公共治理和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本土的文化传统顽强地潜伏在社会各个层面,却始终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难以获得合法性。”这种尴尬,可以归结到一点,即在司法现代性进程中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之间的整合出现了断裂。
上述两个小故事反映了以食为天的资源紧张的农业社会生活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依赖与倾向于选择“活法”。时至今日,也许我们已经告别了以食为天的纯农业社会,但数千年传统纠纷解决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并未随着法制体系的健全而瓦解。相反,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急遽转型中,由于“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之间的整合出现了断裂”,反而客观上促进了“活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的活跃。可以预期的是,这种情状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并不会随着国家法的强势回归而消失。或许,即使我们已经完全地实现了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活法”依旧大行其道,甚至永不褪色。因为活法作为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尽管它也随着社会生活异彩纷呈的变化而变化,但其却是最为根本的、基础的法律。
也许,说出这一点,既不足以令人颓丧,也不足以令人窃喜,它不过仅仅只是客观存在的真实而已,一如《平凡的世界》叙事中所呈现出来的“平凡”。不过,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不无启示,即法治建设必需树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而信仰本身完全是“个体的心灵自由”

,故法律被信仰的重要渠道与手段乃是让法律走进与切近老百姓的生活,“需要关注和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切实弥补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们日常生活
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完成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格局和趋势,党也往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思想指导下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并在发展探索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最终评价。
(二)直:关于行为者依据的三种理解
在《论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两种“直”,前一种是为叶公夸赞的,检举父亲的那个“直躬者”之“直”。后一种则是孔子心目中与之相异的“直者”之“直”。前一种“直”的理解相对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权且将之当做一个人名代号或称其为直率之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一种“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者”的含义。总结古今学者们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解释:
1.情感论。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依循其理学思路,他将父子之情与天理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出自对于父亲的真实情感,子女的行为就不会不合天理,“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现当代学者中,情感论亦不乏支持者,代表人物是冯友兰和李泽厚。冯友兰将“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与外在行为(外)的内外统一性、一贯性。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儿子不愿意父亲因“攘羊”之事暴露而受辱,这是出自人的真实情感,所谓“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李泽厚则对“直”义之古今理解作了区分。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并非我们今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是指情感上的单纯性、真实性。我们可以承认情感论的合理性,但亦不可否认其缺陷:行为者真实的情感,作为其行为动机,并不必然导致好的结果,这一点想必毋庸赘言。要想将“其父攘羊”这一事件妥善、完满解决,单凭情感的真实性远远不够。
2.理-分论。这种解释最早或可见于东晋学者范宁的言论:“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故相隐乃可谓直也。”而将之作为一个理论解释提出的则是劳思光,他认为,理-分论将每个人的行为准则的根据归之于其所处的身份与位置。判断一个人是否“直”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在履行分内之事,就作为儿子而言,对待父亲不能像对待路人一样,对于路人而言,举报一个“攘羊”之人似无可指责,但作为儿子来说,举报自己的父亲则不合其理-分。

理-分论亦有其可取之处,但与情感论一样仍然没有给出一个能够实现好结果的具体方法。而且,过于为人的行为划定理-分的界限,理-分论便也会陷入自相矛盾。因为每个人的身份都不是单一的,我们作为子女固然有子女之理-分,但是同时又作为社会公民,也有须履行之理-分。如何处理不同理-分之间的冲突,似又须援引新的根据。
3.情-理融贯论。这种解释以郭齐勇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所主张。这种解释可谓对情感论的完善:一方面,与情感论一样,情-理融贯论的支持者们坚持人们的行为应当依循内心的真实情感;瑏瑠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的“直”,不是单纯的情感的自然流露,而是寓情于理之“直”,是在具体情境之中区分情感和理性,妥善处理公私关系的智慧。这种解释似乎是最为妥帖的一种解释,但仍有可商榷之处。在“其父攘羊”事件中的情与理的融贯,他们的解释是通过对情境的具体限定实现的,即一方面通过主张“攘”是顺手牵羊之意来减弱行为的恶意性,一方面又通过主张“隐”意味着不作为而非隐瞒、包庇,来缓和情与理之间的张力。这样的限定就必然影响到了情-理融贯论的普遍适用性。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除了情与理的融贯之外,还应该加上“事”这一层面,亦即“情-理-事”三者的统一。而“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方式。从以上三种解释中我们似乎只能看到子女的消极不作为,关于子女应该从积极的方面采取何种作为的问题,我们只能从“隐”的理解中去寻找答案。
(三)隐:行为的方式与准则
对“隐”的理解,结合古今学者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观点:首先是缄口论,郑玄对“隐”的理解就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是缄口论中的消极不作为一面。就其积极作为一面而言,当代有学者主张将“几谏”纳入缄口论的主张中,作为一种劝谏父母改错的行为方式。同时,“几谏”还是一种有效的行为预防方式,“几谏”除了有委婉劝谏的意思之外,王夫之还将之扩展为见微而谏、防微杜渐的含义。从理论上说,这种方式的确可以在源头上消弭情与理的紧张关系,避免了真正酿成大错而不得不面临艰难抉择的伦理窘境。其次是檃栝论,这种说法是近年来学者提出的一种新论。该观点将“隐”理解为“檃栝”,原义是矫正木材弯曲的器具,引申为对人的行为的矫正。另有学者提出与之类似的伏灭论。这两种解释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虽然就字义的解释而言,这两种解释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但是就理论本身而言,它们强调的具体行为方法上实质上与“几谏”无异。故而檃栝论与缄口论并没有本质的分歧,只是彼此的侧重有所区别。
此外,隐匿论在古代亦是颇具影响力的一种说法,朱熹便持此观点,并以瞽叟杀人,舜窃负而逃的例子为之佐证。
这种说法最早可见于《盐铁论》。
但是隐匿论在当今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古代,或许是因为在当代人看来,隐匿论的主张明显与社会公义相悖。而且从维护“亲亲相隐”思想正当性的角度来说,采取隐匿论的观点,会大大加重我们的论证难度。
(四)以上诸论的总结
就“隐”的理解的三种观点来看,除了隐匿论之外的另外两种观点,其实都是“几谏”的不同说法。不论是事前的防微杜渐,还是事后的委婉劝谏,都难以提供社会公义与父子亲情的现实张力的切实的解决方法。
之所以说这两种观点拿不出切实的解决办法,是因为缄口论主张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固然也是一种解决办法。但这种办法究其实质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现实的具体情境中难以实现其保护父母不受伤害的初衷:我们可以想象,一方面,如果当失主向攘羊之人的子女来询问羊的去向,子女很难闭口不言,如果子女向其隐瞒了自己父亲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本身就不再是缄口论的主张而滑向了隐匿说;另一方面,如果父亲“攘羊”的证据已经被官府所掌握,那么子女这时候的不作为也就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不论是缄口论还是檃栝论,对于这样的情况都难以给我们提供合适的行为选择。在上述众多观点中,针对“其父攘羊”的具体情境能够向子女提供积极行为措施的观点只剩下了隐匿论。但是当代大多数学者之所以不采用隐匿论,理由上文已经提及。不过在看笔者看来,我们不能武断地认定隐匿论的主张与社会公义完全相悖,而应该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中,重新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审视。

回答(2):

  你好,是泌尿外科,在此告诉你肾结石的症状有以下表现,可以跟自己对照。
  1.无症状:多为肾盏结石,体格检查行B超检查时发现,尿液检查阴性或有少量红,白细胞。你别太过担心,你可以喝德脯蓹石蓪茶。长期饮用可疏肝理气,溶石止痛,疗效显著。
  2.腰部钝痛:多为肾盂较大结石如铸形结石,剧烈运动后可有血尿。
  3.肾绞痛:常为较小结石,有镜下或肉眼血尿,肾区叩痛明显,疼痛发作时病人面色苍白,全身冷汗,脉搏快速微弱甚至血压下降,常伴有恶心,呕吐及腹胀等胃肠道症状。
  4.排石史:在疼痛和血尿发作时,可有沙粒或小结石随尿排出,结石通过尿道时有尿流堵塞并感尿道内刺痛,结石排出后尿流立即恢复通畅,病人顿感轻松舒适。
  5.感染症状:合并感染时可出现脓尿,急性发作时可有畏寒,发热,腰痛,尿频,尿急,尿痛症状。
  6.肾功能不全:一侧肾结石引起梗阻,可引起该侧肾积水和进行性肾功能减退双侧肾结石或孤立肾结石引起梗阻,可发展为尿毒症。
  7.尿闭:双侧肾结石引起两侧尿路梗阻,孤立肾或惟一有功能的肾结石梗阻可发生尿闭,一侧肾结石梗阻,对侧可发生反射性尿闭。
  8.腰部包块:结石梗阻引起严重肾积水时,可在腰部或上腹部扪及包块。

回答(3):

看病挂号

先到当地的三甲级综合医院“泌尿外科门诊”挂号!

医生会视情况给你检查(一般会有彩超和尿检等)。

肾结石为泌尿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男性发病多于女性,多发生于青壮年,左右侧的发病率无明显差异。40%~75%的肾结石患者有不同程度的腰痛。结石较大,移动度很小,表现为腰部酸胀不适,或在身体活动增加时有隐痛或钝痛。较小结石引发的绞痛,常骤然发生腰腹部刀割样剧烈疼痛,呈阵发性。

肾结石的患者大多没有症状,除非肾结石从肾脏掉落到输尿管造成输尿管的尿液阻塞。常见的症状有腰腹部绞痛、恶心、呕吐、烦躁不安、腹胀、血尿等。如果合并尿路感染,也可能出现畏寒发热等现象。急性肾绞痛常使患者疼痛难忍。

有时候患者无疼痛感,只有血尿或者血量极微,肉眼看不出来。体检时大多包含尿液检查,并且用显微镜检查尿液离心后的沉渣,如果看到红血球数目过多就表示有血尿,有时正是肾结石的早期征兆。

肾病专家提醒市民:一旦出现腰疼,尿血等肾病症状,一定要及时饮用德铺蓹鮖蓪茶调理,利尿溶石,不要拖延病情。以免结石变大,给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回答(4):

你好,上述所述患:肾结石,你咨询肾结石诊治,一般就诊医院泌尿外科,如果没有泌尿外科建议你就诊普外科,一般肾结石较小的会自行排除体外,较大的需要手术治疗,如果肾里面石头较多建议你就诊医院行经皮肾镜给予治疗。 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就诊正规医院,以免上当受骗,建议多饮用温开水。

回答(5):

挂泌尿外科,肾结石(calculus of kidney),指发生于肾盏、肾盂及肾盂与输尿管连接部的结石。肾是泌尿系形成结石的主要部位,其他任何部位的结石都可以原发于肾脏,输尿管结石几乎均来自肾脏,而且肾结石比其他任何部位结石更易直接损伤肾脏,因此早期诊断和治疗非常重要。肾结石为泌尿系常见病,多发病,男性发病多于女性,多发生在青壮年,左右侧的发病率无明显差异。有40%~75%的肾结石患者有不同程度的腰痛。结石较大,移动度很小,表现为腰部酸胀不适,或在身体活动增加时有隐痛或钝痛。较小结石引发的绞痛,常骤然发生腰腹部刀割样剧烈疼痛,呈阵发性。另外告诉您结石长期在体内是有危害的,需要及早治疗排出,在还未需要手术的情况下建议可以喝御石蓪搽溶酸溶石排出,还有结石太大的话,是需要采取手术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