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4-11-07 2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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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陵孙陆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书面提出答辩,不等尺顷于表示买受人认可。诚如凯让楼上的说的,买受人不出庭,要么是迟延审理,要么是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时,出卖人仍需举证,以达到证据占优。

回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凯拍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好孙锋果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不书面提出答辩,也就是说没有表示“不认可”,人民法院可友晌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的。
但是,本人认为,原告还是要向法院提供应当提能够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证据,否则,即使,被告缺席审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官司还是要输的。

回答(3):

买受人不予理睬就是不认可的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拦橘证的原则,出卖人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消蠢证据。否则买受人即使一审败诉,上诉期间提出出卖人证据拿衡陪不足的话,也是很有可能改判的。

回答(4):

你的理解应该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