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你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你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你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行使该权利。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了。即所谓债权成了自然债权,不能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即丧失了胜诉权,但起诉权仍然存在的。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话,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只消灭你的胜诉权,就是说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了,如果对方不履行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这时的债权是不完全债权了,不履行无法救济。此时对债务的履行从法律上的义务变成了道德上的义务。裁判中法官必须秉持中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还是应该保护的。
首先,你所论述的问题,不存在主从的问题。主债权和从权利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过了诉讼时效,只是丧失胜诉权,诉权本身并没有丧失。权利人仍可行使诉权,但是其胜诉权已丧失。
最后,关于抗辩。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只能由被告在开庭以前提出;有举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在理论上,如果被告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法院应当不认为是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实践中,但凡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诉讼时效的存在,所以是不会出现这种不提炕边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