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式行为?什么是非要式行为?请举例说明?

2024-11-08 05: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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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式: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答(2):

1.概念。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买卖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