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只需要交验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不需要交验户口本原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二、首次签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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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办理条件: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填写《XX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亲子关系声明”,同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注:对尚未取名的新生儿,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提交材料:
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提供以下材料: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
新生儿出生时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