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象金融何彬(联合创始人)认为,理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法人的委托,对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作为受托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将委托租赁业务计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的,类似于银行不将委托贷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一样。受托的租赁公司正常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并以从委托人那里收到的利息单据来做进项抵扣。
上述是理论上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就复杂多了。根据我所知,市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极少,不少主流融资租赁公司甚至都从未开展过委托租赁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据,权利义务无法理清。所以,对于对资产负债率不是非常敏感的租赁公司,干脆直接做入表的通道业务得了。对资产负债率敏感的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业务就不好开展。举个例子,不少地方的税务局对于不入表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都有争议,就算不入表可以开票,租赁公司拿什么单据来抵扣进项呢?正统的税务观点是要融资成本的单据才能抵扣进项,显然委托资金不是融资,自然就不是融资成本,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所以现在做的委托租赁很多都是承租人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