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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新农合报销比例是50%。外伤害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补偿标准的50%比例补偿。意外伤新农合报销流程:(一)报告、登记。参合农民发生意外伤害,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或家属在三天内提出意外
市内乡、镇定点医院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上按60%补偿;市内县级起付线为900元,900元以上按45%补偿;市级(地市)起付线为2500元,2500元以上按40%补偿;省级以上(内)起付线为4000元,4000元以上按35%补偿;省级以上(外)起付线为9000元,9000元以上按30%补偿。
意外伤害是指无第三方责任人的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市内意外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打电话备案95519(人财保险)或95518(人寿保险),注意打电话时先说下所在乡镇,看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所负责的乡镇。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及时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新农合管理中心意外窗口审批备案。因病情危、急、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病人或其家属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备案。
参合农民出院后,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作为申请人,到新农合管理中心意外窗口申请理赔,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用药明细、住院病历、被保险人的存折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带户名账号的存取款凭条)、被保险人所在地居委会及村委会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合作医疗卡。
新农合意外伤害报销比例与新农合报销比例相同。
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政策:
一、报案:参合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进入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或者家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95518报案。
二、调查: 保险公司按照报案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患者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报销:参合人员治疗结束后,提供相关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按照调查结果进行赔付或通知拒赔。
按以下标准进行申报:
1、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00元补助3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3、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00元补助2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4、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需要资料是:新农合证,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花费总清单,身份证等。报销比例看的大小
一般按以下标准进行申报:(供你参考)
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00元补助3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00元补助2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四.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新农合报销标准
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