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2024-11-19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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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内它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对外一般无权代表公司。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2):

有好多区别和联系啦!
一元制,二元制啦!还有前者的公司机关构造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监事会之类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而是由董事会承担监督职能;后者就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等等等等哦~

回答(3):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选举产生、撤换和罢免董事、监事。

董事会: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对最高层管理人员决策的争论做出裁决。

董事: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和重要人事任免;

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内不能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对外无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对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不负责公司治理,主要负责监管公司治理中有没有违背规则、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违法的行为。

独立董事作用也是监察。公司结构分为英美流和德国流,英美公司主要依赖资本市场的调控,德国公司主要依赖银行系统调控,所以两者的监察手段很不相同。中国公司既有独立董事、也有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享有特别话语权,起监督制衡、决策支持和沟通联络作用。

独立董事限于董事会内部控制,独立董事制度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专门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与独立董事主要区别之一即监事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经营决策)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决策质量(如公正性和科学性)、制衡经理人员等。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主、业务监督为辅,以合法性监督为主、妥当性监督为辅。监事会监督是侧重道德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专业性监督;监事会监督侧重内部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外部性监督;监事会监督侧重事后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监事会监督属于一种日常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监督侧重对重大事件进行监督。

转载自:网页链接

回答(4):

我也很想知道 加1000分

回答(5):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足鼎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与董事会相互协作,形成权力制衡。
我国旧《公司法》第54条赋予了监事会五项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新《公司法》第54条则赋予了监事会七项职权。把旧《公司法》与新《公司法》两相比较,新《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增加了以下内容:(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3)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依照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另外,新《公司法》第55条还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些新规定表明,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监事会的职权,并且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界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公司财务的监管。监事会享有相关的调查权、询问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等,并以相应的、必要的事权与财权为保障(如为了保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督权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权能够落实,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对公司董事、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监督,以合法性监督为主。这从新《公司法》增加的内容当中看得尤为明显。监事会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监督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与妥当,并可以代表公司向违反董事和经理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监事会的基本职能和工作重点是财务监督与合法性监督。
旧《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享有的五项职权中,有两项是独立董事没有明确规定具备的。一是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会的这两项职权,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工作的核心是监督董事、经理守法遵规,尤其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督他们是否依法按章程办事,是否损害公司职工的利益。所以监事会要在职能上与独立董事区别开来,应该主要定位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六项特别职权,其中有四项是监事会不具备的:一是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二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三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四是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有独立发言权,如需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必须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告。这些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及影响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理论上讲,监事会监督的重点是经营决策的合法正当性,独立董事则要重点监督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或妥当性;监事会的监督以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为主,而独立董事的监督以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监事会处于董事会之外,是与董事会并行的外部监督机构;独立董事处于董事会之内,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内部制衡作用。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监控所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的特点,独立董事的职能应定位于:(1)以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监督为主。如对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决策依据、内容、程序、风险与收益、决策的关联交易防范、经理层对决策执行的结果等的监督、制衡、审查和评价。(2)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方面的专门化支持,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3)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4)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提名、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上享有决定权,并有权检查、约束内部人的职权行为和评价其经营业绩,以期能在这些易受内部入私利掣肘的重大事项上,以相对超脱的地位进行“独立”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