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两个人的结婚时间。第二: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虽然男方并没有表示过喜欢女方,但是也是自愿登记的,有法律效力。至于女方要求的赔偿,有没有法定理由呢!诸如:男方与她人同居,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如果有,可以支持。没有的话,不会支持。只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了
这是两厢情愿的事情,男方没有出轨或者什么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义务。你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决定离婚的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夫妻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一般是一半一半。如果车子是婚后购买的那么可以请求车子现有价值的一般财产。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将夫妻感情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一项内容其实也并未说明责任方如果界定或者所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您的问题中女方要求赔偿应该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请着重留意一下进行精神赔偿的构成。
简单的说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一下几个方面: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法定违法行为的其他行为,如赌博,嫖娼等,即使作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因素,同样不得作为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2、要存在伤害事实。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内对配偶实际造成了精神或者肉体伤害并且直接导致离婚。若是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做离婚精神赔偿考虑。
3、须有主观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精神赔偿的成立条件其实是非常严格的,您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作出是否应当对女方进行精神伤害赔偿。需要请您注意的是,这种精神赔偿无疑表明您确定自己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了精神伤害,而且却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离婚后对方的精神抚慰、未来生活保障均做有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可能大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也就是说可能你个人资产不够赔偿。
针对于此,=婚前男方并未表达对女方的爱意且在并未表达出结婚意愿而是在双方家人压力下结婚,而女方却态度积极并很快搬进男方家里,也就是说女方明知道男方与自己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明知道男方未对结婚表示赞同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结婚,有鉴于此我建议男方因夫妻无感情基础并结婚非自愿为理由申请离婚,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内并未作出法定违法行为,那么女方的精神赔偿要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希望我的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女方要求赔偿没有依据,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否则只能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因为我国婚姻效力认定采登记主义原则,而财产分割等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你的情况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离婚的效力认定,应该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准,自办理完离婚手续即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第二部分,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以之后办理公证的协议为准,当然前提是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损害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