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关系?

2024-10-31 2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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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没什么关系,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政协委员是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

  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
  人大代表主要权利: 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机密;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县、乡、市辖区一级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自治州、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任期为5年。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已无三年的概念。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产生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
  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 ,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 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 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 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 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 或者原选 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 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 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 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编辑本段]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反复酝酿协商推举产生,经全国或地方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同意成为政协委员。政协委员的权利有:在本次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讨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等。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人民政协章程和通过的决议;如有违反人民政协章程和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况给予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