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