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买方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CIF则包括保险单)便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
不同点:CFR和CIF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FOB、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 FOB后接装运港名称,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称;CFR报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而CIF价等于CFR加上保险费。
二、FOB、CFR、CIF在实际业务中的利弊分析
由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者不同,报价不同,对买卖双方所带来的贸易风险以及产品出口成本也会不同。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风险
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价格下跌、买方的支付能力或进口许可证等问题使得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即使买方收到L/C后,由于L/C条款不符,买方不同意改证,FOB术语下买方不及时租船订舱等原因使卖方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虽然卖方可根据合同的有关索赔条款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买方索赔,维护卖方利益。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识都存在差异,即使仲裁庭做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决,有时也难以有效执行,而且解决违约争端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卖方得不到赔偿,则损失更大。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是在卖方收到买方开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设备、飞机、船只等)要收到买方L/C几个月后甚至几年后卖方才交货装运。在此期间如若所订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特别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节性商品)。
在FOB术语下,买方为其利益着想,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装运港,往往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进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导致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单据进行议付,使得L/C过期失效,而卖方除了将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尤其是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而在CFR、CIF术语下卖方在货物的装运方面掌握主动权,不受买方的制约,不管产品市场价格如何下跌只要卖方在L/C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装船取得响应的单据,就可避免这种风险。
2、船货风险
由于CFR和CIF是由卖方办理运输的,因此,卖方可根据自己的备货情况,灵活选择多家及时的进行装运,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以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而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的问题就比较突出,因为由买方租船定仓后,卖方才能够装船,装船日期的选择就小得多,如果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装船,卖方就不能交单议付,即使卖方考虑到装船日期的影响,提前备货在装运港,等待买方船只装货,这样还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
3、买方与船运公司合伙欺骗
FOB术语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于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资信情况通常难以调查清楚,即使调查清楚也需花费额外的财力、人力,加之某个工作环节中的疏忽,难免会给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与船方串通一气,合伙诈骗卖方货物。
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船公司装运货物,这样不至于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较FOB安全。
4、“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不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CIF术语下,卖方是在货物运离出口地仓库之前,就已办好了保险手续,因此“仓至仓”完全能实现。而CFR、FOB术语下,买方只在货物装上船之后,开船之前才办理保险,从出口地仓库起到装入船舱为止这一段没有得到保险,所以“仓至仓”不能完全实现,只能是“港至仓”。因此,卖方在FOB、CFR术语下存在漏保的盲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必须由卖方自行负担。
一般情况下,卖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还必须自行投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可确定为自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直至货物装上船为止,这样一来就与买方的保险衔接起来了,若货物在陆上运输中或在等待装船中发生损失,卖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障自己在装船前的利益不受损害。
5、索赔权利
在买方投保的术语下,买方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提赔的;而在卖方投保术语下,买方是以保险合同受让人身份提赔本的,因此,卖方须在保险单背面背书后才能将提赔的权利转移给买方。CIF术语下,不管损失发生在哪一运输段,只要在承保险别之内,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享受的是“仓至仓”条款。但FOB、CFR术语下,只有当损失是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时,才能得到赔偿,而当损失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时,尽管买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由于损失不在承保险别之内,因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二)、运保费用
FOB、CFR、CIF由于构成成分不同,对外报价也不同,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竟相较价,而且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贸垄断体制被打破,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力也将更加白热化,因此,许多企业有时因微小价差就可能影响对外成交,为了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降低运保费已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一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于历史悠久,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收费相对较低一些,尤其是近来西方发达国家综合物流体系的快速发展,使得运输效率提高,时间缩短,货损货差损失降低,从而降低运输成本。因此,采用FOB术语有一定的优势,CFR次之,CIF略差一些,这也是为何我国FOB出口货物的规模扩大的原因之一。不过,随着我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优势也会慢慢消弱。
(三)、抓住贸易机会
从中国买货时间长,且量大的国外客户大都愿意采用FOB术语成交或者CFR术语成交指定船公司运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买方可规避提单欺诈风险和防止卖方倒签提单;二是买方选择服务质量好的船公司特别是综合物流承运人装运,可方便快捷地实现港到门的优质服务;三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方便快捷等。另外,对部分“协议中国家”的出口,为了扩大贸易,我们也适当的考虑采用FOB、CFR术语,因为这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用法令、条例、协议等方式规定,凡是本国进口的货物,都要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办理保险,。他们这样做为的是扶持、发展其本国的保险业。我们应尊重这些国家的规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要让外商自己去投保,而不能按CIF条件成交。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贸易风险的防范就不使用FOB、CFR术语,这样就会失去许多贸易机会。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可根据风险因素、运保费用、抓住贸易机会等方面来考虑,从避免或减少贸易风险的角度来看,卖方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较为安全,CFR次之,FOB风险要相对大一些,而从当前实际出口业务中运保费以及获取贸易机会的因素考虑,卖方采用FOB术语对外成交有利一些,CFR次之,CIF要相对不利一些。因此,在实际出口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合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FOB、CFR、CIF术语适时地进行灵活运用。
FCA、CIP和CPT3种术语的相同点在于:
1、适用任何方式运输
2、交货地点都是出口国内地、港口
3、风险转移在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4、交货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FCA、CIP和CPT3种术语的不同点在于:
1、FCA卖方不负责运费和保险费
2、CPT卖方只负责运费不负责保险费
3、CIP卖方负责运费和保险费,但是风险由卖方承担
FOB CIF CFR 都是适用于水上运输的。
FCA CIP CPT是适用于各种运输的。
其中如果你要出口的话,尽量使用FOB 出口,第一,FOB卖方(出口方)不需要支付保险费和运费,而且风险划分点在货物装运过船舷就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进口方)
其中FOB CIF CFR的风险划分点都是一致的. 也就是货物越过船舷,就转移给进口方了.
而其中CIF 卖方(出口方)需要支付的是:运费+保险费
CFR 卖方(出口方)需要支付的是:运费
FOB 卖方(出口方)需要支付的是:无
由于FOB CIF CFR 风险划分点很有利于卖方(出口方)因此出口一定要按照这个来出口.
其次FCA CIP CPT 他们这三个的风险划分点就不利于卖方了. 他的风险点转移给买方的是: 货物交予第一承运人. 也就是说一定要将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你才能将货物货损的风险转移掉.
FCA 卖方需要支付的费用:无
CIP 卖方需要支付的费用:保险费+运费
CPT 卖方需要支付的费用:运费
但是这三个贸易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包括铁路,海运,陆运等.
如果你是内陆出口到内陆国家的话, 就建议你用FCA 出口.
如果你是内陆出口到相隔海洋的国家, 或者那个是一个与我国相连的国家,但是有海岸线,那么就建议你用FOB 出口.
此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 在货物装船的时候一定要通知外方. 要让外方知道你已经装船, 看他是否要对保险费用的险别进行评估.
因为你若不通知他, 货物发生了损失,因为你的未通知导致他不能及时将货物投保,或者你以CIF 出口,(CIF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险别-即平安险) 对方想加投一般附加险或者特殊附加险.而正好货物的损失并不在最低险别里面, 比如 货物包装破裂, 水渍, 战乱, 暴动 等. 他会利用法律条款和国际公约向你提起诉讼的,并保留索赔权.
希望我这些经验对你有用.
不同影响都已经说明了! 如果你有点贸易基础的话,可以很容易明白的。
FOB 最有利于卖方海运出口
FCA 最有利于卖方除海运外的所有出口
如果你对费用不感冒,只想减少风险的承担,而且都是目的地是沿海国家或者是相隔海洋的国家,那么FOB CIF CFR 都适用。 CIF 要加运费和保费,CFR 加运费。 但是风险划分点FOB CIF CFR 都是船越过船舷。
如果你对费用感冒,同时想减少风险承担,此外目的地是沿海国家或者相隔海洋国家,用FOB
如果目的地是内陆国家,你对费用很感冒,那么使用FCA
如果目的地是内陆国家,你对费用不是很感冒,那么使用FCA CPT CIP 都可以。
对卖方的影响都在回答中有答案,也请你仔细查看再下定论。
严格说来,FOB,CIF,CFR都是海运贸易术语,而FCA,CIP,CPI是内陆交货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接的责任分担地点和适应的运输方式不同。后一组可以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而前者仅仅适应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