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是拿出离婚协议,提出协议离婚,那么说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隔阂或是矛盾。如果你认为你们之间还有感情基础,还没达到必须离婚的程度。那么你可以建议你们双方一起坐下来谈谈,听一听对方心中的想法,由什么困惑或不满,能不能够两人一起解决。感情来之不易,组成家庭也是缘分。尽量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如果你认为你们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什么好说的了,那很容易,对方提出离婚,另一方配和就行了。如果是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另一方应诉就行了。由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对判决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影响,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不要认为作为被告就是不光彩的。开庭时,如实告知承办法官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法官一般是不会判决你们离婚的。
没有影响,房产分割上一般偏向女方,无过错方,抚养孩子方
从情况分析,女方在家庭毫无地位,不受尊重,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女方并无过错,房产分割上,如果镇上的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使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况且婚后共同还贷,第二套房子更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要分割的县城的第二套,女方提出离婚是有权分割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