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2024-11-15 17: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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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涉及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税

回答(2):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流通
  货物与劳务税
  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
  货物与劳务税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农村金融
  货物与劳务税
  金融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扶贫基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回答(3):

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2、3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尿素产品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5.有机肥产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钾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部分产品适用批复文件
 (1)饲用鱼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2007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六)关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回答(4):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流通
货物与劳务税
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