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企业公用一块电表,一家可以给另一家开电费发票吗

2024-11-08 1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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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因此,如果两个企业共用一块电表,则它们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可以给另一家企业开电费发票,那么这家企业就相当于在代替另一家企业交纳电费,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一家企业不能给另一家企业开电费发票。
另外,如果两个企业共用一块电表,它们之间应当按照用电量分摊电费。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各自的用电量比例分摊电费。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公平,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建议企业在签订用电协议时,明确用电计量装置的位置和数量,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回答(2):

1、如题所述,可以,属于转售电力性质;
2、一般地,转售方依法按照销售电力数量如实开具发票并结算则可;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为妥,依法进行操作。
以下内容为补充意见给予参考:
一、根据税总发布的税务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年 第 28 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见,提问者应根据税务公告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确定可行的操作方式;
二、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再做判断,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