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可以交由一个或者数个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由法制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