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领的公积金,养老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