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找了一份工作,是在超市里做收银员,开始应聘的时候是上一休一,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第二天休息

2024-11-09 06:15:1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单位无权罚款,不合法;
2、未收取的结账款,确实应由个人补足;
3、离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满30日直接找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拒绝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2):

如果想要离职,但老板不批准,建议还是和老板沟通为主,毕竟讲清楚情况,不适应这个岗位想要离职是能理解的,可以与老板商量到他招到人你再离开。
但如果沟通不了,那么你可以根据劳动法,提前30天给老板提交辞职材料,然后时间到了自动离职就可以了。这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若是你上班的时间很短,还在试用期,还未签定合同,你是可以随时离职的。

回答(3):

这样的工作还是趁早的换吧,你应该是刚找的工作不久,按理说还是在试用期里面,提前三天通知老板就可以了,然后3天后就可以走人,老板无权拦你,也不能扣你工资,不然你就去找劳动局告他。

回答(4):

你好!能理解,打工永远是成就老板的梦想,何不自己做有发展前景的有趋势性的事情呢?祝生活愉快!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