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体系标准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管理是企业运行的基础,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现代化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每一部分工作都要纳入体系中,这是现代生产集约化的需要,也是运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需要。因此企业要通过建立系列化、规范化、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来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从而达到现代管理的目的。1、使企业的管理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建立管理体系后,系统、规范的制度化文件成为企业上下人人遵守的内部法规,使企业的管理走向法制。2、是发动全体员工参与管理的好形式:管理层的理念、思路及目标通过体系文件变成全员的自觉行动,使管理部门的工作得到各有关部门的主动支持与配合。 3、使企业建立起主动的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有效机制。通过管理体系特有的日常监测与测量、年度审核及管理评审,企业能主动地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持续改进的机制。 二、向公众展示企业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的佐证和媒介: 1、质量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服务质量稳定,追求“零缺陷”的目标,对客户负责的形象。 2、环境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在服务过程中节约资源,少甚至无污染,追求“零排放”目标,对社会负责的形象与责任。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生产过程中少甚至无事故、职业病,追求“零事故”的目标,对员工负责的形象与责任。 三、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企业实施并通过三体系认证,要有一定的投入,但也会得到丰厚的回报,不仅有造福社会的社会效益,也会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1、质量管理体系:稳定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投诉,提高企业信誉,直接有利于拓展市场 2、环境管理体系:节约能源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持续达到排放、减少排污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保护环境作贡献。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减少工伤事故,杜绝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企业损失,调动员工积极性;为保持社会稳定作贡献。 目前通过三体系认证的公司越来越多,而在体系中的公司对供应商资质审查中,供应商的体系运行情况也是重要审查项目,为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通过三体系认证是目前企业发展大势所趋。
实际认证企业不同,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如下:
1、质量:
a.《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b.《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 年第61 号)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等。
3、职业健康安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 行
8.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实施
会计法规种类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