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
你好,
1.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公司不能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应当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合法,并重新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1)2006年11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用工之日。
(2)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安排调岗,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该协议是劳资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未经过司法确认程序,不符合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4)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