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是医疗活动中常见的现象,是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治疗疾病、延续生命。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病人时,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患方转院治疗,并由患方自主决定是否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转院中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便是转院中医方的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的诊疗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转院只限于医方的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病人时。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2、医方必须履行明确的告知说明义务。对类似本案中,患者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必须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转院、转科制度”中亦规定“患者转院应当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 。医务人员未尽到以上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方需履行必要的安全护送义务。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危急重患者转院时应当派医护人员护送。特别是在类似本案中没有专业的急救车进行转院的情况下,则更需要有医务人员随车陪同,不可轻易让患者自行转院。
没有,如果医院说让患者转院患者不转院医院没有医疗责任,医院没有救助能力,建议转院但是患者不转,责任需要患者承担
医院没有责任,因为医院拫据患者病情与本院医疗条件而判定,把实际情况已转告你了,你自己不愿意转院,就没有医院责任了!